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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定期检测

发布日期:2023-11-03 10:24:12 访问次数:131

用人单位

鲁中矿业有限公司

地址

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长兴路

【联系人】

李伟

【项目名称】

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

公示信息类别

定期检测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常检测 £

【项目简介】鲁中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,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。根据项目工程内容分析,本次检测范围为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下属采矿部、选矿部、机械厂、物流运输、上海鲁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公辅设施。

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

任和 房坤 王辉 甄久志 张瑜 张杰 张宁 李雪

现场调查人员

任和 甄久志

现场调查时间

2023.9.26~9.27

【建设单位陪同人】

李伟

采样、检测人员

任和 房坤 王辉 甄久志

采样、检测时间

2023.10.8~10.14

【建设单位陪同人】

李伟

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

1)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

1、采矿部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20个接触岗位及50个接触工作地点5个接触二氧化氮的工作地点5一氧化碳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:化学有害因素》(GBZ2.1-2019)限值4个接触岗位及21个接触工作地点中掘支岗位检测结果超标。

粉尘超标原因分析:由于工艺条件限制,不易采取密闭隔离措施,同时作业工人接触时间较长,导致掘支工接触粉尘强度超标。

2、选矿部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7个接触岗位及17个接触工作地点3个接触二氧化氮的工作地点3一氧化碳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检测3个接触臭氧的工作地点3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岗位及3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工作地点检测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:化学有害因素》(GBZ2.1-2019)限值

3、机械厂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3个接触岗位及3个接触工作地点1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岗位及1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工作地点1个接触氮氧化物(二氧化氮)的工作地点1个接触臭氧的工作地点1一氧化碳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:化学有害因素》(GBZ2.1-2019)限值。

4、物流运输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2个接触岗位及2个接触工作地点2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岗位及2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工作地点2个接触氮氧化物(二氧化氮)的工作地点2个接触臭氧的工作地点2一氧化碳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:化学有害因素》(GBZ2.1-2019)限值。

5、上海鲁翔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5个接触岗位及8个接触工作地点2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岗位及2个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工作地点2个接触氮氧化物(二氧化氮)的工作地点2个接触臭氧的工作地点2一氧化碳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:化学有害因素》(GBZ2.1-2019)限值。

2)物理因素测量结果汇总

1、采矿部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27个接触噪声岗位其中破碎工,掘支工、中深孔工、探矿工等工种及其接触的工作岗位噪声超标,其余岗位测量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2部分:物理因素》(GBZ 2.2-2007)限值。29个工作地点照度进行了测量其测量结果符合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(GB50034-2013要求9个接触手传振动工作地点进行了测量其岗位测量结果均超标。

噪声超标原因分析:开采钻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强度均较大,由于工艺条件限制,不易采取密闭隔离措施,同时作业工人接触时间较长,导致破碎工,掘支工、中深孔工、探矿工等接触噪声强度超标。

手传振动超标原因分析:手持式凿岩机运转时本身产生强度较大的手传振动,每班工作8h,接触手传振动5h,接触率为62.5%,接触时间较长,导致超标。

2、选矿部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13个接触噪声岗位3个接触紫外辐射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测量1个接触工频电场工作地点进行了测量其测量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2部分:物理因素》(GBZ 2.2-2007)限值。29个工作地点照度进行了测量其测量结果符合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》(GB50034-2013要求。

3、机械厂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6个接触噪声岗位3个接触紫外辐射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测量其测量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2部分:物理因素》(GBZ 2.2-2007)限值。

4、物流运输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2个接触噪声岗位2个接触紫外辐射的工作地点,1个接触工频电场工作地点进行了测量,其测量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2部分:物理因素》(GBZ 2.2-2007)限值。

5、上海鲁翔:按照国家有关标准,本次对6个接触噪声的岗位;其中托盘工、放渣工等工种及其接触的工作岗位噪声超标;2个接触紫外辐射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测量1个接触工频电场的工作地点进行了测量其测量结果均低于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2部分:物理因素》(GBZ 2.2-2007)限值。

噪声超标原因分析:冲床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强度较大,由于工艺条件限制,不易采取密闭隔离措施,同时作业工人接触时间较长,导致托盘工接触噪声强度超标。放矿渣口矿渣下落时碰撞产生的噪声强度较大由于工艺条件限制,不易采取密闭隔离措施,同时作业工人接触时间较长,导致放渣工接触噪声强度超标。

评价结论与措施建议

1)加强生产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检修及维护,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。

2)该项目在按照要求发放的基础上,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、监督和管理,确保工人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体防护用品。

3)按照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(国家卫健委令〔2020〕第5号)的要求,定期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机构,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;按照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》逐步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档案内容、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及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档案内容。

4)严格落实上岗前、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,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体检,严格按照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》(GBZ 188-2014)的要求执行。